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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的范围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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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对象的财产范围

财产调查对象是被执行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财产范围通常包括:

1、动产,如汽车等;

2、不动产,如房屋、厂房等;

3、现金、银行存款;

4、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如股票、企业债券等;

5、其他,包括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1、当事人主动报告

分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线索和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线索。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虽然会有诸多不便,但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民事活动中会不同程度的掌握着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法院,法院可直接展开调查,以便快速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材料。包括:工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动产、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2、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及信用信息;

(2)向房管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信息;

(3)向车管所了解被执行人机动车的信息;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相关公司、企业登记等信息;

(5)向证券公司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等信息;

(6)向公安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及相关信息;

(7)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收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8)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及小区居民侧面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

(9)向其他有关单位、知情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交活动、经营状况等信息。

3、法院执行法官强制搜查

财产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十有八九不会配合法院的执行,不如实的报告其财产和提供财产状况的线索,法院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能直接或间接的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这时,如果被执行人还不配合执行,人民法院将会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强制搜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搜查过程中极易发生抗法事件。因此,开展搜查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申请法院审计调查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或企业,它向法院提供的财务报表、帐目帐册通常纷繁复杂,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其真实财务状况。这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由法院执行庭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来协助法院彻底查清企业财产线索。

5、案外人举报

采取奖励的办法,鼓励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报。对案外人举报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应立即调查核实,一旦查实,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但对举报人要采取保密措施。

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申请法院悬赏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委托专业人士调查

现在,有不少的调查公司专门从事帮助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委托此类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还有不少律师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的方法和渠道,申请人也可以委托这样的律师去调查,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7、通过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调查

2014年12月,最高法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接,设置查控专线,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各类信息的全面查询,与6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让失信被执行人无所遁形。

8、其他方式

(1)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这一备忘录对被执行人进行各种限制,说明法院会与上述部门进行信息的共享,可以从侧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通常会通过将其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来规避法院的执行,因此,法院执行法官或申请执行人运用上述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同时,还要注意调查被执行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等与被执行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的财产线索,注意这些人与被执行人的金钱往来等细节,来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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